关于学生转学(退学)退费的规定
关于学生转学(退学)退费的规定
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《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》的通知(京教民[2012]1号)要求,我校对学生退费作如下规定:
一、退费标准
1.学生转学或退学应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,未成年人提出退学申请应由监护人签字确认。
2.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的,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。学生在学校开始上课前提出退学的,学校应按照学生实际住宿的时间和实际发生的其它教育服务情况,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,退还剩余的部分。
3.学生在开始上课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,学校应核退80%的学费;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,学校应核退60%的学费;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,学校不退本学期的学费。学校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的其它教育服务情况,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,退还剩余的费用。
4.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入伍,持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发出的入伍通知书,学校退还学生所缴纳本学年的全部学费。
5.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休学的,自休学之日到复学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应予退还,或经学校及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同意转入下一学期(学年)。
6.学校接到学生提出的退学申请后,计算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占总学时的比例,以学生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的时间为准。学校在收到学生退学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,给予学生书面答复,并办理退学及退费手续。
7.学生撤回退学请求的,应提交书面申请,经学校批准后,方可留校继续就读。
二、退费流程
1.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,填写学生离校申请表;
2.退款学生将填写好的离校申请表交给招办主任,招办主任向班主任、年级组长核实学生在校实际情况,班主任及年级组长确认签字;
3.招办主任按学生实际情况计算应退学费金额,确认签字;
4.招办主任将确认签字完成的离校申请表交由部门校长及郑校长签字;
5.招办主任将填写签字完整的学生离校申请表交到财务室,财务室按照学生离校申请表将学费退还至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账户中。
北京市海淀区尚丽外国语学校
2012年9月1日